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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更新时间:2018-09-21 08:37:24    点击:1757次

日前,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就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作出要求。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通知强调,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作假;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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