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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防范“套路贷”有了新“武器”
更新时间:2018-08-15 17:57:29    点击:178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日前公布。《通知》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问题提出了审理思路。工程法律专家认为,《通知》对建筑企业涉及此类案件时的依法维权意义重大。

《通知》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同时,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针对性地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大法院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三是法院应当从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依法确立的法定利率司法红线;四是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探索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

工程法律专家、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裘红伟认为,建筑业是对融资需求比较旺盛的行业,但近年来涉及的五花八门的“套路贷”案件也非常普遍,而且案值巨大,无论对行业、企业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稳定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最高院下发上述通知,旨在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涉及的案件审理统一司法裁判思路,对建筑企业依法维权意义重大。

裘红伟还评价说,《通知》有很多亮点:比如“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规定,缓解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不出庭,而代理人出庭又说不清的尴尬,也强化了法庭对借贷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再比如:为了打击“套路贷”这种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诈骗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裁定驳回起诉及移送处理,可以阻止犯罪嫌疑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另据了解,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有业界人士分析指出,“套路贷”的本质是将诈骗罪演化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犯罪分子将诈骗行为通过一系列事先设计好的民事行为予以合法化,在民事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来实现利益目标。(来源:建筑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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