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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论坛:财务在合同评审中应把控的几个关键点
更新时间:2017-09-15 19:57:58    点击:2887次

建筑企业现行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模板在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所对应的税金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税款并不在合同中单独体现,无法满足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管理要求。

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甲供材的部分未进行明确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中关于对验工计价、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发票开具类型、开具时间等没有具体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均为规范日后执行工作的关键性的条款。

基于上述分析,财务人员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要加以把控。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税款。

由于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建筑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对合同价款并没有特殊要求。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为了规范核算,要求工程承包合同初始收入也是不含税收入。所以在合同初始签订的时候要明确合同初始收入金额,因此,要对合同总金额进行价税分离。

2、合同中要约定项目的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正常情况下,项目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要与甲方及时沟通,确定该项目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并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要约定相应条款。

国家政策方面。财税2017年58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性的,而是强制性的。海南国税局在2017年4月14日的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指引中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明确业主应在确认验工计价后一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款延迟支付的违约性条款。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及时间,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同中应约定:在每月/节点完成验工计价手续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的*%,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甲方在收取发票后*内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未按规定期间内支付足额工程款,需向乙方按延迟天数支付*%每天的违约金。

因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内支付足额工程款的话,税务局会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产生,核定企业先交税,进而产生相应的涉税风险。因此要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4、明确质保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明确质保金支付时间及提供发票时间。

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下,建筑业质保金为不含税额的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约定中要明确质保金金额为不含税合同总价的5%(或3%)。举例说明:含税总价为一亿元的项目工程,营业税下的质保金为500万元(10000*0.05),在增值税下的质保金为450.45万元(10000/1.11*0.05),二者相差近5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保修期满及保修工作完成后的时间,所以总承包单位向甲方提供质保金发票的时间为甲方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质保金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与质保金等额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任何以待工程决算后按结算价格一次性开完发票的约定和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5、明确甲供材的范围是否计入合同总价。

合同中应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此部分材料设备价款不计入合同总额。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业主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及时告知乙方。

如甲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地址、税号变更,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及时告知乙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7、注重违约金条款的文字表述和数字陷阱。

财务在合同评审中要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的税务风险和资金风险。其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进行重点审查,以防因文字表述和数字比例不当产生相关的经济纠纷,进而升级成为法律诉讼的风险,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来源: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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